在社会宏大问题上“公平”基本是个伪概念,因为没人能说清楚怎么就公平了。两个学生,考试同一题两人解答相同。如果老师判一人对一人错,这就叫不公平。很容易判断。但是在社会宏大问题上因为变量太多,一个标准没法兼顾多个变量,使得公平这一概念无从落实。
举个例子,学校招生。一般人认为招生按照考生成绩来看就公平,问题是为什么考试成绩可以是公平的标准?有的人成绩好是因为遇到好老师,运气好;有的人成绩好是因为天生聪明,还是运气好;有的人成绩好是因为遇到好父母,从小家庭教育好,还是运气好。显然考试成绩并不完全是个人努力的反应,受到了其它各种因素的影响。只看分数显然对接受到糟糕的教育的学生不公平,对天资有欠的学生不公平,对家庭环境不好的学生也不公平。至于说其它的方案,就近入学、价高者得、随机分配等,都存在类似的问题。
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平或者不公平是个伪概念,只有正确和错误的概念才是有意义的。其实在最前面的老师判题那个例子里,也不需要说什么公平不公平,根本就是老师判错了,所以说公平这个概念纯属多余。
那么正确和错误如何判断呢?无关价值判断时以事实为准绳(比如教师判题的例子)。事关价值判断时,因为人和人的价值标准不同,不能强迫一致,故而只能以法律所规定的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边界为准绳。此时问题的难点在于,法律又是人为确定的,有的法律本身就是错误的。此时在讨论时需要将问题分解为两个层面,一是是否符合现行法律,二是对现行法律的法理分析。有的人可能会说,法律里面不是也会谈到公平的问题吗?我的理解是,即便不能完全消灭公平这个概念,把它限定在法律的框架内来使用,也远远好于到处滥用。
比如买房子价高者得,现在一般没人会说这公平还是不公平了,一般观念中把这看做正确的做法。如果有人非要把自己的房子卖给出价最低的人,只要他自己愿意,别人不赞同也无从干涉。也没有人会说这公平还是不公平,这是因为法律赋予了人处置自己的物品的权利。
在涉及到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物品时,每个人就都具有同样的使用的权利。对于教育来说,在公立教育的范围内,学生应当具有完全的择校自由,否则就是非法歧视。如果施行就近入学,那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立教育,含有社区自治的意味了,一个社区的确可以基于产权的考虑而拒绝来自另一个社区的学生。法律如果规定公立学校按照分数来录取学生,那就意味着法律给考分不同的学生赋予了不同的权利。实际上这是以法律的名义对人的身份(等级)进行了划分,在这种法律体系内人和人显然是不平等的。
另一方面,如果法律强制实行就近入学也是讲不通的。一个社区的学校为什么就不能招收来自其它社区的学生呢?如果社区的学校是由社区自行承担,那么法律就不应当剥夺其使用财产的权利。这时就近入学政策就是在以法律抑制竞争。如果社区学校的运行费用来自于整个政府的公共开支,那么就近入学就是对民众赤裸裸的地区歧视政策。众所周知,发达地区的学校教育优于贫困地区,就近入学政策就人为地规定了发达地区的居民可以天然地享受更好的教育。
总之,教育公平是个伪概念,它只能产生无数自相矛盾的结论,导致讨论的混乱。理性的讨论中应当摒弃教育公平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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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对公平有直觉,说明这个概念在进化时曾经有用。但是不等于现在一定有用。人的很多直觉观念都是错的,对理解科学知识造成障碍,认知科学里有大量证据。前一阶段中进化出来的特性可能对以后的进化形成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