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的概念不是研究的前提
有一种流行的观念认为在研究中必须先把概念定义清楚,然后才能继续探讨。也就是说把明晰的概念当作研究的前提,这甚至被当作学术研究的起码要求。
这种观念很可能来自于自然科学的影响。在这里并不是要强调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区别,必须指出的是,即便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从共通的科学属性(假使有的话)上来说没有根本的区别,我们也必须注意到两者处于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因而不能对学术规范进行强行移植。事实上,社会科学的很多学科都是刚刚起步,大多数作为正式学科的登台只有将近一百年的时间,有的甚至是近五十年的事情。而自然科学的发展显然要成熟得多,物理学从伽利略算起也已有四百多年的历史。把成熟学科的规范向新生学科进行生搬硬套是不合理的。如果我们现在回头看自然科学的发展历史,也存在着概念混淆不清的时期。比如物理学上一些极重要的基本概念,力、能量、质量等等,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里都没有清晰的定义(更不用说时间、空间这样的基本概念了)。在牛顿时代这些概念都是相当混乱的,牛顿甚至对密度和质量、力和加速度采用了循环定义。事实上,正是在整个物理学进步的过程中,当联系物理概念的物理规律被逐步挖掘出来的时候,这些概念才被认识得越来越清晰、越来越深刻。先把概念定义好再开始进行科学研究,这种想当然的理想化的看法既不符合科学发展的历史事实,也不可能实现。
举个具体的例子。我们对逻辑推理能力这个构念的理解本身就不精确,因此要与逻辑推理能力相关的研究要建立完美的构念效度其实是不可能的。而这一现状是可以容忍的,因为我们对和逻辑推理能力相关的规律了解得很少,因此逻辑推理能力这个构念对我们来说必然是模糊的。我们不清楚它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们如何能定义它?有的人会说,“逻辑推理能力”这个概念也许根本就是没有根据的捏造,或者说很可能就是个没意义的伪概念,那我们的所有研究岂不是都在浪费时间?首先逻辑推理能力这个概念是基于日常观察而提出的,绝不是无中生有。也许有一天我们通过研究发现对类似的现象可以有更好的解释,从而导致 “逻辑推理能力”这个概念要被抛弃掉。这种情况完全有可能发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以前的研究都是白费力气。如果没有之前研究的积累,我们就不可能发现对类似的现象的更好的解释。当然可以说我们在研究这个问题时走了弯路,但是这种后见之明毫无意义。其实在自然科学的发展史上旧概念被淘汰的例子也屡见不鲜,比如 “活力”被“能量”替代,还有著名的“以太”的概念被淘汰。如果一定要先给出概念的明确定义,然后才允许开展与之相关的研究,那么相关的研究就永远不会起步,大家都只能从早到晚坐在办公桌前琢磨定义了。如果要跳出闭门造车的尴尬局面,就必须接受已有的还不太可靠的概念网络(包括其中模糊的概念),在其基础上开展研究,并通过研究逐步完善它。